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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寧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33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栢寧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議事亭里6號及江沙路里10A號的大廈內之停車場(下稱“栢寧停車場”),是一個由大廈地庫、地下及一字樓至七字樓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栢寧停車場的入口設於議事亭里及江沙路里,出口設於東方斜巷。

三、上款所指之出入口與位於大廈八字樓的私人停車場共用。

四、栢寧停車場共設有507個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

五、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的車位數目。

六、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栢寧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四款所述的車位數目。

七、倘第五款所指的變更可影響月票持有人,營運實體應最少提前四十五日通知有關人士。

八、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栢寧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少於四輪之機動或非機動車輛;

(五)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六)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九、使用栢寧停車場之駕駛者,如非月票持有人,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十、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栢寧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十一、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二、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栢寧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三、已依法取得栢寧停車場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月票持有人,如擬於月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以月票方式使用栢寧停車場,應最遲在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在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為月票續期。

十四、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須繳付手續費澳門幣三百元。

十五、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並預先在栢寧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上款所指金額可作出調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栢寧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

(三)專用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且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39%,而專用車位月票數量則為12%,且至少有49%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四、第一款所指的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收費方式僅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前已依法取得該等月票的月票持有人,而且每當有關月票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則按比例降低上款所述的月票百分比。

五、使用栢寧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六百元;

(三)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二千三百元。

六、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非專用車位月票持有人必須在車輛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其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栢寧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栢寧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栢寧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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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樂(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23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栢樂(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新口岸外港客運碼頭旁和海港前地下之停車場(下稱“栢樂停車場”),是一個由海港前地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栢樂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海港前地。

三、栢樂停車場共設有711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41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300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栢樂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倘第四款所指的變更可影響月票持有人,營運實體應最少提前四十五日通知有關人士。

七、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栢樂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85公尺者;

(四)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八、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期間內,以及有關委員會確定之大賽期間之前後時段,栢樂停車場為大賽專用,只有不妨礙所開展之活動,公眾才得使用之。

九、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栢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十、使用栢樂停車場之駕駛者,如非月票持有人,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十一、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栢樂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十二、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三、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栢樂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四、已依法取得栢樂停車場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月票持有人,如擬於月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以月票方式使用栢樂停車場,應最遲在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在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為月票續期。*

十五、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須繳付手續費澳門幣三百元。*

十六、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並預先在栢樂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上款所指金額可作出調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栢樂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且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20%,且至少有80%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27%,且至少有73%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四、第一款所指的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收費方式僅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前已依法取得該等月票的月票持有人,而且每當有關月票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則按比例降低上款所述的月票百分比。

五、使用栢樂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3)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六百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3)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四百元。

六、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非專用車位月票持有人必須在車輛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其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栢樂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栢樂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栢樂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3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濤(外港填海區第15街區)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29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栢濤(外港填海區第15街區)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殷豐素王前地76、80及90號,廣州街49、57及63號,以及佛山街48A、48B、48C、48D、48E、48F、48G、56、60、62、64及78號的外港填海區第十五街區大廈內之停車場(下稱“栢濤停車場”),是一個由大廈部份地下、一字樓至三字樓及部份四字樓所組成之B R/C單位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栢濤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佛山街。

三、上款所指之出入口與位於大廈四字樓其餘部分及四字樓夾樓層的私人停車場共用。

四、栢濤停車場共設有211個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

五、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的車位數目。

六、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栢濤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四款所述的車位數目。

七、倘第五款所指的變更可影響月票持有人,營運實體應最少提前四十五日通知有關人士。

八、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栢濤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少於四輪之機動或非機動車輛;

(五)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六)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九、上款(四)項之規定不妨礙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進入私人停車場。

十、使用栢濤停車場之駕駛者,如非月票持有人,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十一、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栢濤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十二、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三、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栢濤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四、已依法取得栢濤停車場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月票持有人,如擬於月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以月票方式使用栢濤停車場,應最遲在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在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為月票續期。

十五、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須繳付手續費澳門幣三百元。

十六、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並預先在栢濤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上款所指金額可作出調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栢濤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

(三)專用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且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之30%,而專用車位月票數量則為20%,且至少有50%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四、第一款所指的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收費方式僅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前已依法取得該等月票的月票持有人,而且每當有關月票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則按比例降低上款所述的月票百分比。

五、使用栢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六百元;

(三)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二千三百元。

六、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非專用車位月票持有人必須在車輛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其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栢濤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栢濤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栢濤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33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何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9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何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何賢公園之地下停車場(下稱“何賢公園停車場”),是一個由何賢公園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何賢公園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宋玉生廣場。

三、何賢公園停車場共設有957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41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542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何賢公園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何賢公園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七、使用何賢公園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八、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何賢公園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何賢公園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何賢公園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何賢公園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何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何賢公園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四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3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馬六甲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馬六甲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馬六甲街旁介乎羅理基博士大馬路與高美士街之間的地下停車場(下稱“馬六甲街停車場”),是一個由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馬六甲街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馬六甲街。

三、馬六甲街停車場共設有778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21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563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馬六甲街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馬六甲街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七、使用馬六甲街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八、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馬六甲街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馬六甲街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馬六甲街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馬六甲街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馬六甲街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馬六甲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馬六甲街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四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3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南灣(栢湖)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1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南灣(栢湖)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區華利前地之地下停車場(下稱“南灣停車場”),是一個由位於南灣E區區華利前地中央部分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南灣停車場的入口設於南灣湖景大馬路及出口設於南灣大馬路。

三、南灣停車場共設有840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644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196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南灣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倘第四款所指的變更可影響月票持有人,營運實體應最少提前四十五日通知有關人士。

七、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南灣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85公尺者;

(四)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八、使用南灣停車場之駕駛者,如非月票持有人,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九、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南灣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十、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一、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南灣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二、已依法取得南灣停車場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月票持有人,如擬於月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以月票方式使用南灣停車場,應最遲在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在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為月票續期。

十三、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須繳付手續費澳門幣三百元。

十四、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並預先在南灣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上款所指金額可作出調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南灣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非專用車位月票;

(4)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且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40%,而專用車位月票數量則為18%,且至少有42%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60%,且至少有40%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四、第一款所指的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收費方式僅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前已依法取得該等月票的月票持有人,而且每當有關月票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則按比例降低上款所述的月票百分比。

五、使用南灣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3)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六百元;

(4)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二千三百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3)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四百元。

六、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非專用車位月票持有人必須在車輛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其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南灣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南灣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南灣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3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宋玉生廣場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二月十六日第22/98/M號訓令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宋玉生廣場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宋玉生廣場的地下停車場(下稱“宋玉生廣場停車場”),是一個由位於外港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中央部分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宋玉生廣場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宋玉生廣場。

三、宋玉生廣場停車場共設有720個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宋玉生廣場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的車位數目。

六、倘第四款所指的變更可影響月票持有人,營運實體應最少提前四十五日通知有關人士。

七、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宋玉生廣場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公尺者;

(四)少於四輪之機動或非機動車輛;

(五)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六)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八、使用宋玉生廣場停車場之駕駛者,如非月票持有人,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九、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宋玉生廣場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十、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一、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宋玉生廣場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二、已依法取得宋玉生廣場停車場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月票持有人,如擬於月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以月票方式使用宋玉生廣場停車場,應最遲在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在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為月票續期。

十三、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須繳付手續費澳門幣三百元。

十四、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並預先在宋玉生廣場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上款所指金額可作出調整。

十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宋玉生廣場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宋玉生廣場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

(三)專用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且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之52%,而專用車位月票數量則為8%,且至少有40%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四、第一款所指的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收費方式僅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前已依法取得該等月票的月票持有人,而且每當有關月票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則按比例降低上款所述的月票百分比。

五、使用宋玉生廣場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六百元;

(三)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二千三百元。

六、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非專用車位月票持有人必須在車輛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其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宋玉生廣場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宋玉生廣場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宋玉生廣場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33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亞馬喇前地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亞馬喇前地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亞馬喇前地之地下停車場(下稱“亞馬喇前地停車場”),是一個由亞馬喇前地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包括第一層地庫的兩個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區和第二層地庫的一個輕型汽車泊車區。

二、亞馬喇前地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亞馬喇前地之地下行車迴旋處。

三、亞馬喇前地停車場共設有2101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247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1854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亞馬喇前地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亞馬喇前地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2.2公尺者;

(四)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七、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重型及輕型摩托車使用輕型汽車泊車區,並禁止輕型汽車使用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區。

八、使用亞馬喇前地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九、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亞馬喇前地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十、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一、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亞馬喇前地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亞馬喇前地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亞馬喇前地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亞馬喇前地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亞馬喇前地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亞馬喇前地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四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3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藝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21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藝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藝園之地下停車場(下稱“藝園停車場”),是一個由藝園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藝園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廣州街及仙德麗街。

三、藝園停車場共設有797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35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446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藝園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倘第四款所指的變更可影響月票持有人,營運實體應最少提前四十五日通知有關人士。

七、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藝園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八、使用藝園停車場之駕駛者,如非月票持有人,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九、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藝園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十、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一、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藝園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二、已依法取得藝園停車場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月票持有人,如擬於月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以月票方式使用藝園停車場,應最遲在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在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為月票續期。

十三、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須繳付手續費澳門幣三百元。

十四、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並預先在藝園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上款所指金額可作出調整。

十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藝園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藝園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非專用車位月票;

(4)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且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49%,而專用車位月票數量則為10%,且至少有41%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57%,且至少有43%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四、第一款所指的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收費方式僅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前已依法取得該等月票的月票持有人,而且每當有關月票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則按比例降低上款所述的月票百分比。

五、專用車位應在第一層及第二層地庫內平均分配。

六、使用藝園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3)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六百元;

(4)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二千三百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3)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四百元。

七、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非專用車位月票持有人必須在車輛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其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藝園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藝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藝園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3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友誼廣場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34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友誼廣場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約翰四世大馬路51、53、55及57號,殷皇子大馬路31A及31B號和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181、185、205、213及247號一地底建築物內之停車場(下稱“友誼廣場停車場”),是一個由該建築物地庫的第二層及第三層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友誼廣場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

三、友誼廣場停車場共設有208個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友誼廣場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的車位數目。

六、倘第四款所指的變更可影響月票持有人,營運實體應最少提前四十五日通知有關人士。

七、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友誼廣場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少於四輪之機動或非機動車輛;

(五)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六)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八、使用友誼廣場停車場之駕駛者,如非月票持有人,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九、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友誼廣場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十、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一、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友誼廣場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二、已依法取得友誼廣場停車場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月票持有人,如擬於月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以月票方式使用友誼廣場停車場,應最遲在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在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為月票續期。

十三、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須繳付手續費澳門幣三百元。

十四、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並預先在友誼廣場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上款所指金額可作出調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友誼廣場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

(三)專用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且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之25%,而專用車位月票數量則為12%,且至少有63%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四、第一款所指的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收費方式僅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前已依法取得該等月票的月票持有人,而且每當有關月票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則按比例降低上款所述的月票百分比。

五、使用友誼廣場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六百元;

(三)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二千三百元。

六、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非專用車位月票持有人必須在車輛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其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友誼廣場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友誼廣場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友誼廣場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3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力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五月二日第107/94/M號訓令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栢力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海港街161號之停車場(下稱“栢力停車場”),是一個由五層高的建築物及其天面層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栢力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海港街。

三、栢力停車場共設有417個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栢力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的車位數目。

六、倘第四款所指的變更可影響月票持有人,營運實體應最少提前四十五日通知有關人士。

七、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栢力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85公尺者;

(四)少於四輪之機動或非機動車輛;

(五)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六)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八、使用栢力停車場之駕駛者,如非月票持有人,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九、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栢力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十、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一、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栢力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二、已依法取得栢力停車場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月票持有人,如擬於月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以月票方式使用栢力停車場,應最遲在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在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為月票續期。

十三、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須繳付手續費澳門幣三百元。

十四、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並預先在栢力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上款所指金額可作出調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栢力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

(三)專用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且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非專用車位月票數量為不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之30%,而專用車位月票數量則為4%,且至少有66%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四、第一款所指的專用或非專用車位月票的收費方式僅適用於本規章生效前已依法取得該等月票的月票持有人,而且每當有關月票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則按比例降低上款所述的月票百分比。

五、使用栢力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六百元;

(三)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二千三百元。

六、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非專用車位月票持有人必須在車輛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其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栢力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栢力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栢力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補充法例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