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2016/2017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19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 | 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北京市海淀區長春橋路6號 |
二、 | 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理工學院 |
三、 | 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高美士街 |
四、 | 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 碩士學位 |
五、 | 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公共管理 | 必修 | 48 | 3 |
英語 | " | 48 | 3 |
公共經濟學 | " | 48 | 3 |
公共政策分析 | " | 48 | 3 |
政治學 | " | 48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 48 | 3 |
中國近代史 | " | 48 | 3 |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 " | 16 | 1 |
公共部門績效管理 | " | 32 | 2 |
領導科學與領導藝術 | " | 32 | 2 |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 | " | 32 | 2 |
區域經濟與澳門產業發展 | " | 32 | 2 |
政府改革與澳門社會治理 | " | 32 | 2 |
MPA專題講座 | " | 32 | 2 |
社會實踐 | " | — | 2 |
學位論文 | 必修 | — | — |
註:
1)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6學分,並須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2)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3)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六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