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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lco Crow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以下經營電動或機動博彩機之博彩的地點經營兌換櫃檯:
(一)在“皇都酒店”內的“摩卡皇都”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二)在“新麗華酒店”內的“摩卡新麗華”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三)在“駿景酒店”內的“摩卡駿景”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四)在“通商新街”的“摩卡內港”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五)在“廣發商業中心”內的“摩卡廣發”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六)在“澳門旅遊塔會展娛樂中心”內的“摩卡旅遊塔”經營兩個兌換櫃檯;
(七)在“金龍酒店”內的“摩卡金龍”經營兩個兌換櫃檯。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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