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8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ATERLEAU — ATAL em Consórcio提供「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ATERLEAU — ATAL em Consórcio訂立提供「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270,0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柒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635,000.00
2016年 $ 1,635,0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3、次項目8.044.078.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晉業拓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雞頸馬路加設骨灰樓」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7,137,9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壹拾叁萬柒仟玖佰元整),已獲第29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增加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19,133,597.00(澳門幣壹仟玖佰壹拾叁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5,000,000.00
2016年 $ 14,133,597.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6.00.00.00各項建設」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優化路氹城邊境站自助通關系統」,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優化路氹城邊境站自助通關系統」的合同,金額為$1,555,904.00(澳門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玖佰零肆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濠江花園電氣設施改善工程第一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濠江花園電氣設施改善工程第一期」的合同,金額為$6,938,150.00(澳門幣陸佰玖拾叁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4,138,150.00
2016年 $ 2,800,0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一)房屋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金額為$3,877,600.00(澳門幣叁佰捌拾柒萬柒仟陸佰元整);

(二)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金額為$260,55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零伍佰伍拾元整)。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房屋局及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大昌食品市場及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提供「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提供「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5,839,220.30(澳門幣叁仟伍佰捌拾叁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一)大昌食品市場:

2015年 $ 3,781,276.80
2016年 $ 10,487,848.80
2017年 $ 6,773,575.20

(二)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

2015年 $ 2,579,289.00
2016年 $ 7,371,708.50
2017年 $ 4,845,522.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5.00.00膳食」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嘉濠——中國路橋——德迅聯營體提供「西灣大橋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嘉濠——中國路橋——德迅聯營體訂立提供「西灣大橋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082,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零捌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635,250.00
2016年 $ 6,541,000.00
2017年 $ 4,905,75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