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簽訂的“延長經營賽馬專營特許合同”期限兩年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修改事宜,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公證書。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