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海事及水務局可要求負責監管和控制航海活動以及海上搜索和拯救的工作人員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時。
被要求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時的工作人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訂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增補性報酬。
一、在缺勤、年假、假期及因紀律理由而無上班之日,不獲支付上條所指的增補性報酬。
二、增補性報酬不附加於假期津貼及聖誕津貼內。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