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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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使用皮質類固醇和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均可能引起胃腸道出血的不良反應,而同時使用此兩類物質,更會增加胃腸道出血和潰瘍的風險;

鑑於使用由該等物質組成的藥物的風險大於效益;

最後,亦鑑於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生命及健康作出保護的必要性;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任何同時含有皮質類固醇及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成分的藥物進口。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待決的進口申請。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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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合同,金額為$4,797,600.00(澳門幣肆佰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599,200.00
2016年 $ 3,198,4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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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為交通事務局購買陸路運輸工具管理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為交通事務局購買陸路運輸工具管理系統」的合同,金額為$13,826,148.80(澳門幣壹仟叁佰捌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2,765,229.80
2016年 $ 8,295,689.20
2017年 $ 2,765,229.8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