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以及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金融及保險機構的合併及分立》第十條和第十二條c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忠誠澳門——保險有限公司”的公司,葡文名為“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以便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核准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一般保險業務:
(一)火險;
(二)其他:人身意外險和多種風險保險(房屋險和商業險);
(三)一般民事責任險;
(四)船殼險;
(五)僱員賠償保險和汽車保險;
(六)疾病(短期保險);
(七)營造險和安裝全險;
(八)機器、設備及設施險、機器損壞險和民事責任險;
(九)海上貨運保險、電子設備險和航機民事責任險;
(十)藝術品保險;
(十一)忠誠保險;
(十二)各種財經損失險。
一、許可屬“忠誠保險公司”澳門分公司——“忠誠保險公司(非人壽)”的一切資產轉移至“忠誠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二、免繳一切源自上款許可的具執行力的行為之稅項、費用、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一、廢止經三月二十二日第89/99/M號訓令、第99/2012號行政命令、第100/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44/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4/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7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80/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9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9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5/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及第68/201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給予“忠誠保險公司(非人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
二、上款規定不影響在廢止許可之日仍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及效力。
三、然而,上款所指保險不可透過“忠誠保險公司(非人壽)”續期或延長,亦不可提高相關保額。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