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5

刊登日期:

2015.8.17

版數:

718

  • 修改第20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識別牌內公共實體名稱縮寫清單》關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及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葡文縮寫的部分。
相關法規 :
  • 第20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公共實體車輛識別牌的式樣及有關公共實體名稱的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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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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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三十三條(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20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識別牌內公共實體名稱縮寫清單》關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及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葡文縮寫的部分:

    運輸工務司司長的葡文縮寫改為:“STOP”;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葡文縮寫改為:“GSTOP”。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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