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2/2001號法律、第6/2007號法律及第6/2015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訓令、第49/2006號行政命令、第49/2007號行政命令、第40/2008號行政命令、第131/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90/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一、如保險的保障範圍包括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三條a)項(七)分項所規定的往返途中風險,附加費率為百分之零點二五。
二、如投保人擬將保險的保障範圍擴展至上款所指的情況以外的往返途中風險,可適用一項最低為百分之零點一的附加費率。”
本行政命令自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