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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A條修改如下:
成員可向委員會呈交建議案,建議案最遲應於審議建議案的會議舉行前三十日送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一、......
二、......
三、......
四、專責委員會的意見書及建議案最遲應在委員會舉行會議前三十日送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登錄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撥款承擔。”
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並重新簽訂個人勞動合同。
在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預算內,原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以承擔科技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款項,其餘額撥予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廢止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八-A條。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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