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由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通過並經第8/2008號法律、第7/2009號法律及第11/2011號法律修改的《消費稅規章》第二條所指的表的第III組,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描述 |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四修正本) | 特定稅 (澳門幣/單位或量度單位) |
a)含菸葉的雪茄及小雪茄 | 2402.10.00 | 4,326.00/公斤 |
b)含菸葉的香煙;其他 | 2402.20.00;2402.90.00 | 1.50/單位 |
c)其他經加工的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包括「均質」或「複合」的菸葉 | 2403 | 600.00/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