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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15號決議

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

第1/1999號決議通過,並經第1/2004號決議第2/2009號決議第1/2013號決議修改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監察的權力

〔……〕:

a)〔……〕;

b)〔……〕;

c)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建議在常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內進行聽證,以便澄清公共利益問題;

d)〔……〕;

e)〔……〕。

第五十三條

標的

一、議程前階段用於:

a)〔……〕;

b)〔……〕。

二、〔……〕。

第六十條

引介法案的發言

引介法案的發言,僅限於簡述其標的,且時間不應超過二十分鐘。

第七十二條

發言時間

一、〔……〕。

二、任何議員在議程前階段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但本《議事規則》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三、〔……〕。

四、〔……〕。

第一百零九條

重新提案

一、在同一會期內:

a)未獲通過或被確定拒絕的議員提案,所有議員均不可重新提出;

b)未獲通過或被確定拒絕的政府提案,政府亦不可重新提出,但《基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如就公共利益問題需要澄清,任何常設的或臨時的專責委員會得在其權限範圍內,傳召任何人士作證或提供證據。”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1/1999號決議通過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五十四條。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