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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所有由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辦的高等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書式樣。該式樣附於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畢業證書為B4格式,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上述畢業證書底色為白色,文字為黑色,印有兩條分別為黃色及銀色之框帶及旅遊學院、澳門理工學院和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旅遊教育質素認證之標誌,四周白邊寬度為十五毫米。

三、畢業證書由旅遊學院院長和澳門理工學院院長簽署,並蓋有兩所高等教育機構的印章加以確認。

四、廢止第17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