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4/2015號行政命令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至二十一日”
應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