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5
刊登日期:
2015.4.20
版數:
147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執業的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程序的典試委員會成員的報酬為澳門幣六萬元。
二、因執行本批示而引致的負擔,由衛生局的本身預算承擔。
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