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9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准廣星傳訊有限公司在不具備本身的公共電信網絡及頻率的情況下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2號虛擬流動網絡經營者許可,由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