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經第5/2011號行政命令給予“Travelex澳門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兌換店業務的許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