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5

刊登日期:

2015.1.12

版數:

31-32

  • 修改經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以及第四款的表。
相關法規 :
  • 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租金的計算方式,並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金額。
  •  
    相關類別 :
  • 社會房屋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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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由下表取代:

    表一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每月總收入
    (澳門元)
    1 9,340.00
    2 14,460.00
    3 17,740.00
    4 19,920.00
    5 21,500.00
    6 25,180.00
    7或以上 26,760.00

    表二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總資產淨值
    (澳門元)
    1 201,800.00
    2 312,400.00
    3 383,200.00
    4 430,300.00
    5 464,400.00
    6 543,900.00
    7或以上 578,100.00

    二、經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表,由下表取代: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維持生計的開支
    (澳門元)
    1 3,920.00
    2 7,200.00
    3 9,920.00
    4 12,060.00
    5 13,610.00
    6 15,170.00
    7或以上 16,730.00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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