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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權限,尤其是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所規定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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