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6/201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2/2014

刊登日期:

2014.12.29

版數:

904

  • 將行政長官對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第14/2011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6/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將行政長官對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權限,尤其是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所規定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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