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檢討相關情況後,第64/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訂定之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申請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