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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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第一期擴建工程——專科大樓、綜合服務大樓及前線人員宿舍的設計延續」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0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1,994,410.00(澳門幣陸仟壹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6,199,441.00
2012年 $ 24,797,764.00
2014年 $ 24,797,764.00
2018年 $ 6,199,441.00

二、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0.016.19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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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海事及水務局大樓建造工程及周邊優化」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海事及水務局大樓建造工程及周邊優化」的合同,金額為$209,354,737.00(澳門幣貳億零玖佰叁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52,338,684.25
2015年 $ 55,000,000.00
2016年 $ 55,000,000.00
2017年 $ 47,016,052.75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1.013.238.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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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及小型救護車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及小型救護車連配備」的合同,金額為$13,93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玖拾叁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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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xpress Conseil Ltd.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xpress Conseil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584,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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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資訊推廣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479,904.00(澳門幣叁佰肆拾柒萬玖仟玖佰零肆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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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731,840.00(澳門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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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VFS Global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印度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VFS Global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印度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02,080.00(澳門幣壹佰壹拾萬貳仟零捌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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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水泵車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水泵車連配備」的合同,金額為$4,780,000.00(澳門幣肆佰柒拾捌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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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眾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小型水泵車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眾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小型水泵車連配備」的合同,金額為$7,560,000.00(澳門幣柒佰伍拾陸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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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Hume Whitehead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ume Whitehead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528,8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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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yriad Creative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yriad Creative訂立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361,6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陸萬壹仟陸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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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Branded The Agency Co., Ltd.提供「旅遊局駐泰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Branded The Agency Co.,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泰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574,4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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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locom Korea Inc.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locom Korea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568,240.00(澳門幣貳佰伍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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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57/2012號第3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7號牌照,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

二、廢止經第157/2012號第3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第五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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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56/2012號第3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07號牌照,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

二、廢止經第156/2012號第3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第五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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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55/2012號第37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9號牌照,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

二、廢止經第155/2012號第37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9號牌照的第一條款第五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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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CDMA2000 1X EV-DO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3/2007號牌照,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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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營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無線寬頻系統——WiFi任我行」營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647,964.00(澳門幣壹仟捌佰陸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763,340.00
2015年 $ 6,000,681.00
2016年 $ 6,142,473.00
2017年 $ 4,741,47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八章「電信管理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08公共電訊服務開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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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槍店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防彈及防毒物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槍店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防彈及防毒物品」的協議書,金額為$1,661,485.00(澳門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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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愕街自動扶梯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愕街自動扶梯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8,951,795.00(澳門幣壹仟捌佰玖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7,000,000.00
2015年 $ 11,951,795.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2、次項目8.051.257.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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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日報有限公司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特刊並刊登在《澳門日報》」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特刊並刊登在《澳門日報》」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240,0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肆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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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槍店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探測設備及活動靶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槍店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探測設備及活動靶連配備」的協議書,金額為$1,765,378.80(澳門幣壹佰柒拾陸萬伍仟叁佰柒拾捌元捌角)。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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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584,24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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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宣傳澳門旅遊廣告計劃」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宣傳澳門旅遊廣告計劃」的服務合同,金額為$4,024,800.00(澳門幣肆佰零貳萬肆仟捌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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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Discover Momentum, L.L.C.提供「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iscover Momentum, L.L.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210,320.00(澳門幣壹佰貳拾壹萬零叁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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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4,801,920.00(澳門幣肆佰捌拾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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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ss — Press, LLC提供「旅遊局駐俄羅斯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ss — Press, LL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俄羅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4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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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814,240.00(澳門幣貳佰捌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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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542,400.00(澳門幣叁佰伍佮肆萬貳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