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7/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三條(三)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授予佳景集團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旅遊功績勳章。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