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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
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團體的意見,社會文化司司長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大學生中心工作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如下:
(一)星期二至五,上午工作時段,自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二時,下午工作時段,自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七時四十五分;星期六,上午工作時段,自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一時,下午工作時段,自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
(二)星期二至五,上午工作時段,自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一時,下午工作時段,自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八時;星期六,上午工作時段,自上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自下午四時至八時。
三、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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