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4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延長兩年。

二、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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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2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修改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2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修改設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4,790,000.00(澳門幣貳仟肆佰柒拾玖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2,479,000.00
2015年 $ 19,832,000.00
2020年 $ 2,479,00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146.1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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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54,000,000.00(澳門幣壹億伍仟肆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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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54,000,000.00)
    總收入 (154,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54,000,000.00)
    總開支 (154,000,000.00)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其他成員:黃艷梅、張惠芬、張鴻喜、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