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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1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784,150.00(澳門幣壹仟捌佰柒拾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988,910.00
2015年 $ 7,955,640.00
2016年 $ 7,955,640.00
2017年 $ 883,96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5.020.15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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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佰家文化創意發展有限公司提供「澳門文創(電子)雜誌採編、設計排版、推廣及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佰家文化創意發展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文創(電子)雜誌採編、設計排版、推廣及管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92,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玖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83,000.00
2015年 $ 1,743,000.00
2016年 $ 166,00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