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陳炳華建築顧問有限公司/博匯建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合作經營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旅檢大樓及配套設施——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陳炳華建築顧問有限公司/博匯建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合作經營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旅檢大樓及配套設施——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1,000,000.00(澳門幣柒仟壹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35,500,000.00 |
2015年 | $31,950,000.00 |
2016年 | $3,55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2.020.146.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建利工程有限公司——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二區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6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02,683,300.00(澳門幣貳億零貳佰陸拾捌萬叁仟叁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6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58,762,978.80 |
2012年 | $129,231,494.08 |
2014年 | $14,688,827.12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3、次項目6.020.044.09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建利工程有限公司——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三區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6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97,238,000.00(澳門幣壹億玖仟柒佰貳拾叁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6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55,767,778.40 |
2012年 | $126,830,245.04 |
2014年 | $14,639,976.56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3、次項目6.020.044.10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