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及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簽署內部公共安全合作協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