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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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14號行政法規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最高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放射性核素”是指原子可自發衰變並發射電離輻射的不穩定化學元素;

(二)“最高限量”是指存在於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的法定最高放射性活度濃度,該濃度以Bq/kg表示。

第三條

最高限量

最高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的規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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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列表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食品種類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 最高限量 單位
嬰兒食品 碘-131 100 Bq/kg
銫-134,銫-137 1000 Bq/kg
其他食品 碘-131 100 Bq/kg
銫-134,銫-137 1000 Bq/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