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6/201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4/2014

刊登日期:

2014.8.25

版數:

526-527

  •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相關法規 :
  • 第5/2013號法律 - 食品安全法。
  •  
    相關類別 :
  • 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14號行政法規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最高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放射性核素”是指原子可自發衰變並發射電離輻射的不穩定化學元素;

    (二)“最高限量”是指存在於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的法定最高放射性活度濃度,該濃度以Bq/kg表示。

    第三條

    最高限量

    最高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的規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列表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食品種類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 最高限量 單位
    嬰兒食品 碘-131 100 Bq/kg
    銫-134,銫-137 1000 Bq/kg
    其他食品 碘-131 100 Bq/kg
    銫-134,銫-137 1000 Bq/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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