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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鴻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地磅系統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地磅系統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20,000.00(澳門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300,000.00
2015年 $ 1,820,00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0、次項目8.044.100.1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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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供應「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1台備用進水泵」,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訂立供應「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1台備用進水泵」的合同,金額為$1,436,267.00(澳門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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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旅客消費調查研究項目」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客消費調查研究項目」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7,528,000.00(澳門幣伍仟柒佰伍拾貳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1,590,000.00
2015年 $ 19,176,000.00
2016年 $ 19,176,000.00
2017年 $ 7,586,00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七章「統計暨普查局 」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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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科達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醫療圖像儲存及傳輸系統(PACS)」的合同,已獲第29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8,317,994.00(澳門幣肆仟捌佰叁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6,425,398.20
2011年 $ 39,492,595.80
2012年 $ 600,000.00
2013年 $ 1,200,000.00
2014年 $ 60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2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