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7/2005號行政法規、第19/2007號行政法規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載有消防局人員編制的附件B,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職級 | 職位數目 |
消防總監 | 1 |
副消防總監 | 2 |
職級 | 職位數目 |
消防總長 | 7 |
副消防總長 | 13 |
一等消防區長 | 25 |
副一等消防區長 | 38 |
職級 | 職位數目 |
消防區長 | 66 |
副消防區長 | 145 |
首席消防員 | 338 |
一等消防員/消防員 | 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