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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0/2004號行政法規、第18/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號訓令所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十五條——A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有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托兒所的托位緊張,為採取措施以回應托位方面的需求,經第20/2004號行政法規、第18/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13/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號訓令所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關於活動室的條件修改為:
(一)每名兒童在活動室的使用範圍不少於一點八平方公尺;
(二)每個活動室最多容納三十名兒童。
二、上款所載的措施屬例外情況,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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