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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040,552.01(澳門幣伍佰零肆萬零伍佰伍拾貳元零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040,552.01 | |
總收入 | 5,040,552.0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040,552.01 |
總開支 | 5,040,552.01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老柏生、郭小麗、鍾聖心、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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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8,534,683.93(澳門幣肆仟捌佰伍拾叁萬肆仟陸佰捌拾叁元玖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8,534,683.93 | |
總收入 | 48,534,683.9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8,534,683.93 |
總開支 | 48,534,683.93 |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法務公庫——行政委員會——主席:張永春——委員:甄倩敏、李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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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6,801,262.46(澳門幣貳億伍仟陸佰捌拾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肆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56,801,262.46 | |
總收入 | 256,801,262.4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6,801,262.46 |
總開支 | 256,801,262.46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謝志偉——委員:李沛霖、林金城、王宗發、趙偉、馬有禮、蘇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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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升級工程——機電設備及處理工藝範疇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的升級工程——機電設備及處理工藝範疇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527,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貳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3,263,500.00 |
2015年 | $ 3,263,5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8.044.108.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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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初級法院大樓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初級法院大樓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855,000.00(澳門幣玖佰捌拾伍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555,000.00 |
2015年 | $ 4,380,000.00 |
2016年 | $ 2,92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6、次項目1.021.074.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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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一期」的合同,已獲第3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55/2012及2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13,129,266.50(澳門幣壹億壹仟叁佰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34,654,749.40 |
2011年 | $ 39,372,320.81 |
2012年 | $ 12,299,726.60 |
2013年 | $ 9,917,176.94 |
2014年 | $ 16,885,292.75 |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2.020.12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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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大創科有限公司提供「澳門交通出行調查研究2014」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大創科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交通出行調查研究2014」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360,000.00(澳門幣伍佰叁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680,000.00 |
2015年 | $ 2,68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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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10,231,660.80(澳門幣壹仟零貳拾叁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273,702.40 |
2015年 | $ 3,410,553.60 |
2016年 | $ 3,410,553.60 |
2017年 | $ 1,136,851.2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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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下環街社會服務綜合大樓建造工程(第一期)——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下環街社會服務綜合大樓建造工程(第一期)——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198,400.00(澳門幣肆佰壹拾玖萬捌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361,600.00 |
2015年 | $ 1,836,8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4.021.068.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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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張巧娟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A3至A6棟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張巧娟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A3至A6棟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520,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528,000.00 |
2015年 | $ 880,000.00 |
2016年 | $ 1,760,000.00 |
2017年 | $ 352,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3.021.179.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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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南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訂立向「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天然氣熱水爐具」的合同,已獲第39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795,423.00(澳門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叁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9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1,256,796.10 |
2014年 | $ 538,626.9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3.021.165.1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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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與建造項目「招標後」顧問」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4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8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768,000.00 |
2014年 | $ 512,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3.021.179.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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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離島醫療綜合體地基處理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離島醫療綜合體地基處理工程」的合同,金額為$70,860,000.00(澳門幣柒仟零捌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45,000,000.00 |
2015年 | $ 25,000,000.00 |
2016年 | $ 86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5、次項目4.021.08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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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9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660,000.00(澳門幣捌佰陸拾陸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3,245,500.00 |
2012年 | $ 2,082,500.00 |
2014年 | $ 3,332,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5.020.15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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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onsórcio Constituído pelas Soc. Egis Rail S.A, Fase Estudos Pro. S.A, Setec Its S.提供「輕軌一期運營及維護服務的招標文件修訂及相關技術援助」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órcio Constituído pelas Soc. Egis Rail S.A, Fase Estudos Pro. S.A, Setec Its S.訂立提供「輕軌一期運營及維護服務的招標文件修訂及相關技術援助」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987,068.00(澳門幣柒佰玖拾捌萬柒仟零陸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4,694,541.00 |
2015年 | $ 1,055,137.00 |
2016年 | $ 2,237,39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7、次項目8.051.148.5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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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C542監察——西灣大橋下層車道機電系統改善工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C542監察——西灣大橋下層車道機電系統改善工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858,250.00(澳門幣伍佰捌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3,916,200.00 |
2015年 | $ 1,942,05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2、次項目8.051.215.1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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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無線電系統升級及擴充」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無線電系統升級及擴充」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216,812.00(澳門幣貳仟貳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9,995,130.80 |
2015年 | $ 2,221,681.2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5、次項目2.010.062.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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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優化旅客自助過關系統」,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優化旅客自助過關系統」的合同,金額為$11,963,726.00(澳門幣壹仟壹佰玖拾陸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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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寶馬汽車(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流動測速車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寶馬汽車(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流動測速車連配備」的協議書,金額為$1,50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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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特別車輛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特別車輛連配備」的合同,金額為$6,770,000.00(澳門幣陸佰柒拾柒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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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康眾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特別車輛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眾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特別車輛連配備」的合同,金額為$7,380,000.00(澳門幣柒佰叁拾捌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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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012號法律修訂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文化局為負責執行經第5/2012號法律修訂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權限實體,以便對具文化價值之作品的真實性或完整性及其作者的身份提供保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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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仍須執行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一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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