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第77/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定的總開支預算為限。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適用的法律行使本授權。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