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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條(六)項的規定,命令公佈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合作綱要協定修訂協議書》的正式中文及葡文文本。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以下稱為“締約雙方”;
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合作綱要協定是推動合作深化的工具;
深知所產生的互利;
考慮到締約雙方擬加強協調工作以執行合作綱要協定的意願;
達成協議如下:
本協定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締約雙方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旨在對本綱要協定的執行進行評估、深化或發展,以及對新合作領域的可行性作分析。
本協議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在澳門簽訂,中葡文各一份,兩種文本具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崔世安 行政長官 |
葡萄牙共和國 Rui Chancerelle de Machete 國務部長兼外交部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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