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的附件二。
二、按照第3/2011號行政法規附件二式樣發出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效力直至其有效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6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藝術行政證書課程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該課程授予證書。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藝術行政證書課程
授課語言:中文
課程時數:252小時
入學要求:完成高中學歷
科目 | 種類 | 課時 |
博物館學導論 | 必修 | 30 |
藝術行政與管理 | " | 63 |
文化經濟學導論 | " | 30 |
中西藝術鑑賞 | " | 52 |
會展管理 | " | 42 |
實用中文寫作 | "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