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許可設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郵政局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二、公司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anais de Televisão Básicos de Macau, S.A.",英文名稱為“Macau Basic Television Channels, Limited"。
公司所營事業為按照批給合同的規定對居民接收基本電視頻道所提供的支援服務。
一、公司的起始資本額為澳門幣一千萬元,由股東按下列比例悉數認購並以現金支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百分之七十;
(二)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二十五;
(三)郵政局:百分之五。
二、上款規定不影響以後可按照商法的規定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或處分股份。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繳資本的股份由財政局持有,其餘股份由其他股東各自持有。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透過經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代表行使,該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郵政局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可由其為此委任的代表行使。
一、公司的章程及其修改以行政長官公告的方式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修改公司章程,適用商法的有關規定。
三、對設立公司所需的行為、修改章程及其相關的登記,均豁免公證、登記或其他種類的任何費用或手續費。
一、公司按《勞動關係法》的規定聘用人員。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得以臨時定期委任或兼任方式在公司擔任職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公共實體給予的津貼構成公司的資源,且不影響按法律規定有權享有的其他財產及收益。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