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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為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提供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訂立「為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提供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535,987.00(澳門幣貳仟壹佰伍拾叁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0,767,993.60
2015年 $ 10,767,993.4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2.02.03管理費及保安」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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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浪濤行「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提供救生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浪濤行訂立「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提供救生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9,255,141.52(澳門幣貳仟玖佰貳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伍角貳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6,622,239.50
2015年 $ 12,632,902.02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