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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簽署《共同促進殘疾人特殊藝術發展項目(第三期)合作協議》。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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