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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郵政一百三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含面額五十元郵票之絲綢小型張 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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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