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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於核准本規章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起計六年內且須在工程施工前向房屋局遞交。
二、......
三、......
(一)......
(二)......
(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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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馬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數量750,000枚,面額如下:
一元、一元五角、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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