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201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3/2013

刊登日期:

2013.12.30

版數:

2821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簽訂《商業企業租賃公證合同》。
相關類別 :
  • 陸地運輸制度 - 行政長官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簽訂《商業企業租賃公證合同》。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轉授上款所授予的權力。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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