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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香港中文大學訂立提供「澳門都市環境氣候圖第二階段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601,600.00(澳門幣陸佰陸拾萬壹仟陸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2,640,640.00
2014年 $ 3,960,96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90.028.7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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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一四年度開始,於二零一八年度終結。

三、本批示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並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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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擴展數據中心網絡系統及設備營運能力方案」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擴展數據中心網絡系統及設備營運能力方案」的合同,金額為$14,346,670.00(澳門幣壹仟肆佰叁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10,042,669.00
2014年 $4,304,001.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1.013.047.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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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聯合體訂立執行「路環中葡學校重建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4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1,626,876.00(澳門幣叁仟壹佰陸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4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8,361,775.00
2012年 $ 22,729,606.72
2013年 $ 535,494.28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73.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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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ss – Press, LLC提供「旅遊局駐俄羅斯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ss – Press, LL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俄羅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382,4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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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yriad Creative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yriad Creative訂立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253,360.00(澳門幣貳佰貳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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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Hume Whitehead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ume Whitehead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28,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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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資訊推廣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316,435.20(澳門幣叁佰叁拾壹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貳角)。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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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xpress Conseil Ltd.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xpress Conseil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512,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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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745,360.00(澳門幣貳佰柒拾肆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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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Branded The Agency Co., Ltd.提供「旅遊局駐泰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Branded The Agency Co.,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泰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574,4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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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379,2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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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46,48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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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4,801,920.00(澳門幣肆佰捌拾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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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Discover Momentum, L.L.C.提供「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iscover Momentum, L.L.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210,320.00(澳門幣壹佰貳拾壹萬零叁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43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locom Korea Inc.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locom Korea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056,560.00(澳門幣貳佰零伍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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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在中國台灣市場的顧問服務」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653,120.00(澳門幣壹佰陸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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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488,0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肆拾捌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7,550,500.00
2015年 $ 7,950,000.00
2016年 $ 1,987,500.00

二、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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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鄭觀應公立學校重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鄭觀應公立學校重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3,439,956.00(澳門幣壹億貳仟叁佰肆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30,859,989.00
2014年 $ 53,079,181.00
2015年 $ 39,500,786.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3.021.17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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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成龍工程有限公司/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筷子基北灣L4及L5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筷子基北灣L4及L5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55,786,455.00(澳門幣叁億伍仟伍佰柒拾捌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90,000,000.00
2014年 $ 70,000,000.00
2015年 $ 140,000,000.00
2016年 $ 55,786,455.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0、次項目6.020.055.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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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嘉樂庇總督大橋的保養及維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嘉樂庇總督大橋的保養及維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1,915,782.00(澳門幣叁仟壹佰玖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9,574,734.60
2014年 $ 22,341,047.4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1、次項目8.051.008.4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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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輕軌澳門半島南段走線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澳門半島南段走線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8,452,000.00(澳門幣貳仟捌佰肆拾伍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8,535,600.00
2014年 $ 12,803,400.00
2015年 $ 7,113,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4、次項目8.051.148.5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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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imitada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第2地段──編製施工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6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6,078,576.00(澳門幣貳仟陸佰零柒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12,603,576.00
2012年 $ 11,025,000.00
2013年 $ 604,108.80
2014年 $ 604,108.80
2015年 $ 604,108.80
2016年 $ 637,673.60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7、次項目6.020.050.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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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執行「環境保護局新辦事處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環境保護局新辦事處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6,330,0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叁拾叁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10,000,000.00
2014年 $ 16,330,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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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美盈餐飲有限公司「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學生食堂供應膳食連廚房裝修及設備安裝」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美盈餐飲有限公司訂立「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學生食堂供應膳食連廚房裝修及設備安裝」的合同,金額為$67,200,000.00(澳門幣陸仟柒佰貳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6,000,000.00
2014年 $ 18,700,000.00
2015年 $ 20,400,000.00
2016年 $ 20,400,000.00
2017年 $ 1,700,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3.021.165.17,金額為$1,924,090.00(澳門幣壹佰玖拾貳萬肆仟零玖拾元整);

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3.021.168.07,金額為$4,075,910.00(澳門幣肆佰零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元整)。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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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廣州寅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學生食堂供應膳食連廚房裝修及設備安裝」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州寅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學生食堂供應膳食連廚房裝修及設備安裝」的合同,金額為$63,974,410.00(澳門幣陸仟叁佰玖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7,670,410.00
2014年 $ 17,204,000.00
2015年 $ 18,768,000.00
2016年 $ 18,768,000.00
2017年 $ 1,564,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3.021.165.17,金額為$2,773,890.00(澳門幣貳佰柒拾柒萬叁仟捌佰玖拾元整);

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3.021.168.07,金額為$4,896,520.00(澳門幣肆佰捌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整)。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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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海外工程(澳門)有限公司提供「往內港航道及附近水域應急打撈清障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海外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往內港航道及附近水域應急打撈清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680,000.00(澳門幣壹仟玖佰陸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9,840,000.00
2015年 $ 9,840,000.00

二、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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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華龍電梯廠有限公司「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大學賓館供應及安裝升降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華龍電梯廠有限公司訂立「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大學賓館供應及安裝升降機」的合同,金額為$2,553,2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伍萬叁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765,960.00
2014年 $ 1,787,24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3.021.165.1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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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購置澳門輕軌系統額外列車、設備、備用零件及維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訂立「購置澳門輕軌系統額外列車、設備、備用零件及維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22,040,000.00(澳門幣捌億貳仟貳佰零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205,510,000.00
2016年 $ 364,336,800.00
2017年 $ 89,718,052.00
2018年 $ 17,025,003.00
2019年 $ 19,181,403.00
2020年 $ 17,025,003.00
2021年 $ 17,025,003.00
2022年 $ 17,025,003.00
2023年 $ 17,025,003.00
2024年 $ 17,025,003.00
2025年 $ 17,025,003.00
2026年 $ 17,025,003.00
2027年 $ 7,093,721.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8.051.173.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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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康福貢膳股份有限公司「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福貢膳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的合同,金額為$8,712,000.00(澳門幣捌佰柒拾壹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2,178,000.00
2014年 $ 6,534,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章「澳門監獄」內經濟分類「01.03.02.00.00膳食及住宿——實物」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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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7,300,0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叁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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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收益項目 金額
11-00   法定收入及特區預算轉移收入 17,300,000.00
11-07   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 17,300,000.00
  74 營運津貼 17,300,000.00
總收益 17,300,000.00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
23-00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 733,000.00
  61 銷售貨品及耗用材料成本 72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2,000.00
  69 非常支出及損耗 1,000.00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13,000.00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13,000.00
  68 財務支出及損耗 13,000.00
25-00   人事費用 13,756,000.00
25-01   工資及薪金 10,450,000.00
  64 人事費用 10,450,000.00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1,845,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4,000.00
  64 人事費用 1,841,000.00
25-03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1,410,000.00
  64 人事費用 1,410,000.00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51,000.00
  64 人事費用 51,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698,000.00
26-01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 513,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511,500.00
  65 其他經營成本 1,500.00
26-02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 41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410,000.00
26-03   維修及保養 428,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428,000.00
26-04   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 372,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372,000.00
26-05   租金及租賃費用 5,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5,000.00
26-06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 350,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350,000.00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255,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255,000.00
26-08   保險費 47,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27,000.00
  64 人事費用 20,000.00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15,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15,000.00
26-10   雜項支出 303,000.00
  62 外部供應及服務 72,000.00
  65 其他經營成本 30,000.00
  69 非常支出及損耗 201,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100,000.00
29-02   會費及捐贈 100,000.00
  65 其他經營成本 100,000.00
總費用 17,300,000.00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郵政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梁祝艷,陳念慈,溫美蓮,吳美琪,劉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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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利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體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6b地段交通及民生設施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利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體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6b地段交通及民生設施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16,860,000.00(澳門幣貳億壹仟陸佰捌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55,000,000.00
2014年 $ 65,000,000.00
2015年 $ 96,860,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8、次項目8.090.317.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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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7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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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九澳康復治療中心建造工程——監察」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 訂立提供「九澳康復治療中心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580,000.00(澳門幣伍佰伍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4,464,000.00
2015年 $ 1,116,000.00

二、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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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提供「“環保Fun”之減廢回收攞滿Fun」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訂立提供「“環保Fun”之減廢回收攞滿Fun」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328,830.00(澳門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叁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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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加坡造幣廠鑄造及銷售紀念幣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加坡造幣廠訂立鑄造及銷售紀念幣的合同,金額為$177,122,219.00(澳門幣壹億柒仟柒佰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9,579,836.00
2014年 $ 32,287,497.00
2015年 $ 25,708,812.00
2016年 $ 30,441,699.00
2017年 $ 36,120,835.00
2018年 $ 42,935,436.00
2019年 $ 48,104.00

二、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金融管理局本身資源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5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新增供應及安裝動物實驗室實驗動物養殖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新增供應及安裝動物實驗室實驗動物養殖系統」的合同,金額為$7,237,385.00(澳門幣柒佰貳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2,171,215.50
2014年 $ 5,066,169.5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3.021.165.1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5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賢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重整黑沙海灘基建設施工程(第三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賢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重整黑沙海灘基建設施工程(第三期)」的合同,金額為$8,333,638.00(澳門幣捌佰叁拾叁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2,100,000.00
2014年 $ 6,233,638.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8、次項目8.090.28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5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為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及綠化帶提供護理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為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及綠化帶提供護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183,968.00(澳門幣壹仟叁佰壹拾捌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6,878,592.00
2015年 $ 6,305,376.00

二、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5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德——新力聯營公司執行「下環街社會服務綜合大樓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新力聯營公司訂立執行「下環街社會服務綜合大樓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合同,金額為$120,522,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零伍拾貳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36,000,000.00
2014年 $ 60,000,000.00
2015年 $ 24,522,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4.021.068.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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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栢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鄭觀應公立學校重建工程協調和監察工作」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栢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鄭觀應公立學校重建工程協調和監察工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14,000.00(澳門幣叁佰零壹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096,000.00
2015年 $ 1,644,000.00
2016年 $ 274,000.00

二、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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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為廉政公署「供應及安裝TETRA數碼集群式無線電通訊系統及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為廉政公署「供應及安裝TETRA數碼集群式無線電通訊系統及設備」的合同,金額為$26,891,7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捌拾玖萬壹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20,000,000.00
2014年 $ 3,501,700.00
2017年 $ 1,130,000.00
2018年 $ 1,130,000.00
2019年 $ 1,130,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廉政公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10.00.00.00機械及設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廉政公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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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WATERLEAU – ATAL em Consórcio訂立提供「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937,740.70(澳門幣捌佰玖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元柒角),已獲第40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照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所需處理的污水量演變,須增加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9,849,024.20(澳門幣玖佰捌拾肆萬玖仟零貳拾肆元貳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5,667,673.20
2013年 $ 4,181,351.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3、次項目8.044.078.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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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大創科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車輛購買及使用稅費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794,5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玖萬肆仟伍佰元整),已獲第3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2,669,9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陸萬玖仟玖佰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1,676,700.00
2013年 $ 993,2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51.154.2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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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的合同,已獲第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579,999,963.00(澳門幣壹拾伍億柒仟玖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叁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82,890,195.60
2011年 $ 411,839,941.40
2012年 $ 393,366,164.55
2013年 $ 306,903,661.45
2014年 $ 300,000,000.00
2015年 $ 85,000,000.00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5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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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102,400,000.00(澳門幣壹億零貳佰肆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02,400,000.00)
    總收入 (102,4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02,400,000.00)
    總開支 (102,400,00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其他成員:黃艷梅、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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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人類乳頭狀瘤病毒疫苗」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人類乳頭狀瘤病毒疫苗」的合同,金額為$12,023,2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零貳萬叁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4,294,000.00
2014年 $ 6,011,600.00
2015年 $ 1,717,6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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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筷子基北灣休憩區美化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筷子基北灣休憩區美化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433,740.00(澳門幣壹仟貳佰肆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2,000,000.00
2014年 $ 10,433,74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1、次項目7.020.34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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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龔健兒建築商執行「青洲災民中心二樓更改間隔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龔健兒建築商訂立執行「青洲災民中心二樓更改間隔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667,796.00(澳門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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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凱泉灣托兒所及家庭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裝修承攬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凱泉灣托兒所及家庭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裝修承攬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4,422,414.00(澳門幣貳仟肆佰肆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9,782,414.00
2014年 $ 14,640,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7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綜合康復職業訓練中心裝修承攬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綜合康復職業訓練中心裝修承攬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1,930,424.43(澳門幣貳仟壹佰玖拾叁萬零肆佰貳拾肆元肆角叁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5,500,000.00
2014年 $ 16,430,424.43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