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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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三條(六)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歐洲聯盟關於民用航空若干事項的協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歐洲聯盟關於民用航空若干事項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