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三條(四)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蔡淑儀教育功績勳章。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