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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在不會影響其他已訂定或將訂定的特別辦公時間,訂定本批示所述的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述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分為以下時段: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45分至12時45分,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4時15分至17時30分;星期五下午:14時15分至17時15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30分至13時30分,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5時至18時15分;星期五下午:15時至18時。
三、將訂定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的權限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四、由司法警察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以及其運作規則。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開始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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