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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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康復服務十年規劃跨部門研究小組”,以下簡稱為“研究小組”,旨在研究、協調、跟進和評估澳門特別行政區協助殘疾人士康復及融入社會的整體性發展計劃。
二、研究小組的職責包括:
(一)評估本澳殘疾人士的生活現況及其需要;
(二)檢討本澳目前的康復政策及措施,並就關乎殘疾人士康復及融入社會的政策和服務進行綜合研究;
(三)在上項所指的研究基礎上提出殘疾人士的康復及支援服務的十年規劃;
(四)確保研究開展的跨部門協調,並訂定各參與部門的責任;
(五)促進本澳康復社團或機構、其他民間組織以及私人實體協助及支持上述研究;
(六)跟進及評估工作進度,制定並向行政長官提交中期報告。
三、研究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工作局局長,並由其負責協調;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三)法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四)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
(五)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或副局長;
(六)勞工事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七)衛生局局長或副局長;
(八)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或副局長;
(九)體育發展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十一)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
(十二)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三)房屋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四)交通事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四、研究小組協調員可邀請其他公共部門的人員、私人實體的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研究小組的會議。
五、研究小組可按需要設立專責團隊,就具體事宜進行研究及跟進,並編製報告。
六、社會工作局向研究小組提供運作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七、研究小組運作上的負擔由社會工作局預算承擔。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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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得寶——美昌合作經營體訂立執行「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1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00,000,000.00(澳門幣陸億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1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50,000,000.00 |
2012年 | $ 57,945,978.72 |
2013年 | $ 50,000,000.00 |
2014年 | $ 342,054,021.28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8、次項目6.020.051.0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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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陳浩軍建築師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編製施工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6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995,416.00(澳門幣玖佰玖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4,167,000.00 |
2011年 | $ 5,019,878.60 |
2012年 | $ 411,119.10 |
2013年 | $ 176,193.90 |
2014年 | $ 221,224.40 |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8、次項目6.020.051.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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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振耀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終審法院臨時辦公樓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0,681,718.00(澳門幣叁仟零陸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整),已獲第38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0,117,429.00(澳門幣叁仟零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28,364,834.50 |
2013年 | $ 1,752,594.5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1.021.073.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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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手術室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手術室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32,544,659.80(澳門幣叁仟貳佰伍拾肆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712,054.00 |
2014年 | $ 16,272,329.00 |
2015年 | $ 13,560,276.8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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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日報有限公司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20,000.00(澳門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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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樓宇雙管道供水系統檢測連宣傳產品製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樓宇雙管道供水系統檢測連宣傳產品製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836,833.50(澳門幣肆佰捌拾叁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624,726.80 |
2014年 | $ 3,212,106.7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一組「海事及水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及「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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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外港客運碼頭空間重整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外港客運碼頭空間重整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582,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捌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194,000.00 |
2014年 | $ 2,388,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2、次項目8.052.054.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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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17,156.00(澳門幣肆佰伍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322,654.00 |
2014年 | $ 1,935,924.00 |
2015年 | $ 1,935,924.00 |
2016年 | $ 322,654.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1、次項目6.020.056.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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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90,263.60(澳門幣陸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叁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49,304.60 |
2014年 | $ 295,827.60 |
2015年 | $ 295,827.60 |
2016年 | $ 49,303.8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1、次項目6.020.056.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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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飛灰堆填區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飛灰堆填區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179,768.00(澳門幣肆佰壹拾柒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671,907.20 |
2014年 | $ 2,507,860.8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8.044.088.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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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提供「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9,083,671.80(澳門幣陸仟玖佰零捌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3,027,890.60 |
2014年 | $ 46,055,781.2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4、次項目8.044.081.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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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供應「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新廠重大備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訂立供應「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新廠重大備品」的合同,金額為$5,075,180.00(澳門幣伍佰零柒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522,554.00 |
2014年 | $ 3,552,626.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8.044.083.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241,760.00(澳門幣肆佰貳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413,920.00 |
2014年 | $ 2,827,84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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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向交通事務局提供「財務諮詢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交通事務局提供「財務諮詢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600,000.00(澳門幣叁佰陸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600,000.00 |
2014年 | $ 2,000,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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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槍械及配件」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槍械及配件」,金額為$7,063,969.00(澳門幣柒佰零陸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38,550.00 |
2014年 | $ 7,025,419.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1.02.00.00保衛及保安用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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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宏基行有限公司及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的合同,金額為$36,980,209.00(澳門幣叁仟陸佰玖拾捌萬零貳佰零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宏基行有限公司
2013年 | $ 4,504,157.00 |
2014年 | $ 12,042,889.00 |
2015年 | $ 7,590,393.00 |
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
2013年 | $ 2,471,537.00 |
2014年 | $ 6,409,023.00 |
2015年 | $ 3,962,21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5.00.00膳食」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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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民康醫療集團有限公司「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民康醫療集團有限公司訂立「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927,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貳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714,000.00 |
2014年 | $ 1,963,500.00 |
2015年 | $ 1,249,5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三組「公立學校」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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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提供「在《澳門月刊》雜誌上刊登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廣告以及製作並登載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訂立提供「在《澳門月刊》雜誌上刊登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廣告以及製作並登載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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