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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並執行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校在熱帶氣旋及暴雨情況下所採取的措施。
二、廢止第6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熱帶氣旋的情況
(一)在上午六時半懸掛或仍然懸掛三號風球,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全日的教育活動,但中學教育的班級照常進行教育活動;
(二)在上午十一時半懸掛或仍然懸掛三號風球,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下午的教育活動,但中學教育的班級照常進行教育活動;
(三)當三號風球在上午或下午進行教育活動的時段內懸掛,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特殊教育的班級應繼續進行教育活動,直至上午或下午放學,且在安全的情況下方可讓學生離校回家;
(四)在上午六時半懸掛或仍然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全日的教育活動,且不因在上午六時半後懸掛三號或以下風球,或除下所有風球而恢復當日的教育活動;
(五)在上午十一時半懸掛或仍然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下午的教育活動;
(六)當日曾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如果八號或以上風球除下,並在上午六時半懸掛或仍然懸掛三號風球,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當日的教育活動,且此情況不適用本款(一)至(二)項的規定。
二、暴雨的情況
(一)當暴雨警告信號在上午六時半仍然生效,或在六時半至九時正期間發出,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全日的教育活動,但不影響本款(二)項及(四)項的規定;
(二)當暴雨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半前除下,中學教育的班級恢復下午的教育活動;
(三)當暴雨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半仍然生效,或在十一時半至下午二時正期間發出,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中止下午的教育活動,但不影響下項的規定;
(四)當暴雨警告信號在進行上午或下午教育活動的時段內發出,所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的班級應繼續進行教育活動,直至上午或下午放學,且在安全的情況下方可讓學生離校回家。
三、應變計劃
(一)學校須預先制訂應變計劃,當中包括在熱帶氣旋或暴雨的情況所採取的措施,尤其在中止教育活動期間學生的安置,以及在安全的情況下方可讓學生離校回家;
(二)學校應向教職員、家長、學生等相關人士發出指引,讓其清楚在熱帶氣旋及暴雨的情況下應採取的應變措施,包括學生或家長與學校的緊急聯絡方法;
(三)在惡劣天氣期間,學校應特別留意氣象部門發出有關熱帶氣旋或暴雨警告信號的消息;
(四)當懸掛三號風球或發出暴雨警告信號,而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須中止教育活動時,學校應保持校舍開放,並安排人員安置及照顧返抵學校的學生,直至在安全的情況下讓學生離校回家;
(五)當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時,學生已在學校內,學校必須對學生採取適當的安置措施,直至在安全的情況下讓學生離校回家;
(六)學校應取消或延期舉行在中止教育活動期間的校內測驗、考試和課外活動,對於延期舉行的考試,須於恢復教育活動後作適切的安排;
(七)當熱帶氣旋或暴雨警告信號除下,按照本措施的規定須恢復進行教育活動,但當氣象部門告知大雨可能會持續或加劇時,教育暨青年局可根據天氣及往返學校的路面實際情況宣佈相關教育階段繼續中止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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