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9/201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2060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的法律及司法互助協定》。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的法律及司法互助協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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